【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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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财政信息公开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公民要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虽然一些政府部门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主动在网上晒账本,但是《条例》实施两年多后,公众和舆论在最初的欢欣鼓舞之后,开始不断释放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满。这部在颁布之初被寄予厚望的“阳光法案”,虽然促使政府公开了大量信息,但是公开的结果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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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财政信息公开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公民要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虽然一些政府部门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主动在网上晒账本,但是《条例》实施两年多后,公众和舆论在最初的欢欣鼓舞之后,开始不断释放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满。这部在颁布之初被寄予厚望的“阳光法案”,虽然促使政府公开了大量信息,但是公开的结果却是“公开的不是群众需要的,群众需要的往往不予公开”。因此,本文选择了政府信息公开中最敏感的部分——财政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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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了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的出台打开了我国政府工作监督新途径,实现了公民对知情权的要求,是我国建设民主政府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务中出现许多问题,比如,政府公开的信息跟国家秘密保护经常会
近些年,有关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纠纷越来越多的进入了司法的领域,引起了大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典型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把公立高校大学生们的受教育权的问题凸现在了法律界和教育界人士的面前,同时也给一向以自主管理权自居的公立高校带来了些许的困惑和迷茫,面对这类的案件我们有的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有的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起诉,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由此引发了学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我国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创建责任型政府,它不仅是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必要条件,也是提升政府机关管理能力的客观要求;既顺应了世界行政潮流,又提高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构建责任政府最为关键核心的环节就是建立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保障,它既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近些年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在行政问
近年来,随着国家行政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目前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关于什么是正当行政程序、司法审判中是否应该加入正当行政程序审查标准以及具体如何操作等问题再一次被推向高潮,学者们各执己见,观点不一,有些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尚未完善,许多有关正当行政程序的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建立,正当行政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目前还难以实现;另外也有学者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相关司法经验
作为现代民主社会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程序设计,行政听证将会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公平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听证制度为政府解决公共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机制,通过它把利益相关方召集到一起,使公共问题的解决用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方式吸收公众意见,解决社会矛盾,同时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是我国政治实践的一个重大突破。1996年我国颁布《行政处罚法》,自此听证程序被正式引入,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政府
作为一种权力,行政监察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独特的功能,在当今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监察权在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行政监察权行使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地方,可能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但同时,对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还不完善、救济途径较少,也没有规定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为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务员权利救济,进一步规制我国行政监察权行使。本文就我国行政监察权的行使与规制中强化公务员权利救济进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众多行政执法活动中强制性表现得最直接、最明显的行政行为。尽管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状态,但它很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关系到《行政强制法》能否体现其合理性、科学性,能否提高行政效率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益的根本问题。行政强
人类总是期望生活在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在现代社会维护法的安定性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然而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基于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行政程序重新进行理论是德国现代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最先由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加以规定,后来被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引入。本文对行政程序重新进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进行了梳理,并着重介绍了德国行政程序重新进行制度,对行政程序重新进行制度与现有行政法其他一些重要制度进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可见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地方实行三级政府管理体制,因此无论是市管县还是地区代省管县,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与宪法和法律要求不相符的。本文主要是对“省直管县市”体制的浅论,论述了地方行政管理层级体制的改革,特别是省市县层级的改革,由市管县体制向省
本文以国内城管组织权力享有现状为前提,在对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现状予以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规制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设计构想。文章运用行政程序法基本原理,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对城管行政强制措施权做了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行政强制措施二元分类,并针对不同情形,设计了不同类型的程序内容。第一章“城管行政强制措施权合法性基础”,主要目的在于厘清城管组织的权力成长历程,从整体脉络上呈现城管组织的权力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