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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由破产管理人所接管的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的权利。当今的破产制度保护各方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破产取回权是公平实现这种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回复财产权利人对财产的权利以及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现象。破产取回权制度既维护了取回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确保了破产财产法定范围的精确性和合理性,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破产法均对破产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破产取回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我国破产法同样明确规定了破产取回权,但是存在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操作性较差的弊病。因此,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秩序良好运转,为了能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破产取回权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中,笔者选取了破产一般取回权作为研究对象,从破产取回权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破产一般取回权的权利基础进行分析,对破产一般取回权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最后对我国有关破产一般取回权的制度构建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破产取回权制度的概述。在此部分讨论了破产取回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破产取回权在破产法中的价值,并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破产一般取回权。第二部分是有关破产取回权的权利基础的分析。笔者探讨了破产一般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其中着重讨论了所有权保留的情形、让与担保的情形、信托财产的取回权问题。探讨了在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委托交易合同的情形下如何行使取回权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有关破产取回权行使的相关问题的分析。包括破产一般取回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相对人、行使条件、行使方式,以及对破产取回权行使的限制及救济等问题进行讨论。第四部分是有关完善我国破产取回权立法的建议。笔者在总结前文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破产取回权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议,包括行使取回权的时间起点、行使破产取回权的时间限制、破产代偿取回权制度之引入等。本文运用到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第一,分析实证方法。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对破产取回权的概念、特征、性质等进行细致梳理,以期从逻辑上进一步厘清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第二,比较研究的方法。文中多处运用到比较研究方法,既有纵向比较、也有横向比较。在这些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价值分析方法。本文采用价值分析方法对破产取回权立法的基本价值进行分析。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文中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最终提出自己的建议,对我国破产取回权立法,以及对我国破产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