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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分配实际上包含着两个层面:首先是区域间的一级分配,即省域根据总量控制要求,进行区域间的逐级分配,二是地区再分配给各排污单位。但从目前我国的研究和实践上来看,由于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政策、各地区的资源禀赋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对于排污权的一级分配方法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差异性。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建立差异性公平的排污权分配机制,从而在初始排污权的一级分配上体现各地区的差异性和分配的公平性。意义在于为决策者提供区域间的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方法,使得在总量控制目标下的各排污主体通过污染减排合作,能够实现较低成本的区域污染总量减排目标,调动参与分配的各地区实施污染物减排的积极性,促进排污权交易制度顺利实施。本文通过以下方法对如何在区域间公平分配排污权进行研究:(1)首先,结合区域自身的特点,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角度进行分析,构建了区域间初始排污权分配的“差异性公平”分配模式。通过构建区域污染物减排评价体系,将区域污染物减排作为目标层,以社会经济、环境质量、处理能力为准则层。运用层次分析法对省域内参与分配的区域的经济社会、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处理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各区域水污染物减排评价因子,获得区域污染物减排量分配系数,来充分体现地区的差异性。(2)其次,本文打破原有的初始排污权区域间分配单纯依赖政府从上到下的行政手段的分配机制,引入博弈论中的不对称Nash谈判机制。各地区进行协商谈判,给予各地区在省域内,水污染物的减排量占全省水污染物减排总量的分配比例。结合体现区域差异性的分配系数,通过模型计算确定最终的省域内各地区的水污染物减排量占全省水污染物减排量的分配比例。(3)最后,通过全省水污染物减排量和通过不对称Nash谈判模型确定的最终各地区水污染物减排量所占比例,再结合基准年的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确定目标年份的水污染物初始排污权量的分配。以吉林省为例,对吉林省2016年—2020年的COD的初始排污权量进行分配。研究结果显示:不对称Nash谈判模型由于建立了区域污染物减排量评价指标体系,能够体现了各地区的差异性。同时打破了原有的单纯依赖上级政府决策进行分配的模式,各地区相互给予的分配量比例,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各地区的预期,能够有效化解对抗,体现分配的公平性。因此该方法下的分配量可以满足吉林省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同时符合各地区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污染物治理能力,可以提高初始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以及各地区开展污染物减排的积极性,有助于各地区污染控制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