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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1月中旬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并冲击全球这一大背景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效果明显。涉农民的民事“执行难”案件被列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六大清理对象之一,成为执行难点中的焦点。涉农民的民事执行案件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和谐稳定及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研究该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正是围绕这一热点问题进行选题、写作和论述的。 什么是涉农民案件。何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执行难”。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就这两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论述了涉农民案件民事“执行难”的特点、现状、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第二部分,本文结合实践中的“执行难”案例,深入剖析了涉农民案件民事“执行难”的成因。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其产生的根源;体制上的不足导致司法权“两化”严重、司法权未真正独立,此为其产生的制度原因;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备,以及由于对民事执行权的定性不科学导致民事执行权构造不合理、民事执行机构在设置上先天不足,这些是涉农民案件民事“执行难”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农民的法律意识尚待增强,执行环境恶劣是该问题产生的关键原因。 第三部分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首先,加快现行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的真正独立。其次,在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之间实行分权运行;将执行裁判机构从执行局内剥离出来,设立专门的执行裁判机构——执行审判庭;充分发挥执行实施机构——执行局应有的作用。再次,通过强化制裁措施、丰富执行手段、加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等措施,完善民事执行立法。最后,加强普法教育,改善农村执行环境;加强调解工作,促进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