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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高法院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日益扩大,经常扮演改革先锋的角色。尤其是二战后的沃伦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理念,主张司法立法,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伯格法院是沃伦法院的继任者。它总体上延续了沃伦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精神,肯定了沃伦法院在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领域确定的基本原则。虽然在具体判决上,伯格法院不如沃伦法院那般激进,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收缩,不过这种收缩并非单纯的保守,而是适应了时代的变化,在保守中力求平衡,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本文以伯格法院时期的经典案例为中心,通过与沃伦法院时期同类案件的对比,从而分析伯格法院的特点和历史影响。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努力,推动国内有关伯格法院的研究,肯定伯格法院的历史贡献。研究方法上,运用分析和比较,既保持了历史学叙事的研究特点,并参考了相关法学概念和知识。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关于伯格法院的组建。本章首先评述了沃伦法院的成就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而分析伯格法院面临的形势、尼克松的改造最高法院的设想以及大法官的人员构成。第二章关于种族平等问题,通过对沃伦法院时期“布朗案”和伯格法院时期“斯旺案”和“巴基案”的分析对比,进而分析出伯格法院对沃伦法院的继承和发展:运用“校车制”推动校园融合,赋予最高法院广泛救济权,并限制逆向歧视,维护了种族之间的实质性平等。第三章关于女性堕胎问题,通过对沃伦法院时期“格里斯沃尔德案”和伯格法院时期“罗伊案”的分析对比,进而分析出伯格法院不仅继承了沃伦法院的原则,而且进行了开拓和创新:创设了女性堕胎权,并影响至今。第四章关于新闻自由问题,通过对沃伦法院时期“《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和伯格法院时期“格茨案”、“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分析对比,进而分析出伯格法院在新闻自由问题上有所保守:限制了新闻绝对自由,模糊解释“国家安全”和“事先限制”概念。但这种保守其实是适应了时代的变化,在保守中求平衡。第五章涉及伯格法院的评价问题。本章通过对前几章案例的分析,阐述了伯格法院的特点,并对其特点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最后,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伯格法院的影响进行了总结,其中包括了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和对伦奎斯特法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