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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是需要理由的,在传统中国村落里生活更需要理由。村落的“历史感”与“当地感”是人们对宗族祖宗、村落历史、自我、族人以及未来生命的体验和情感意识,它是从祖辈那里继受而来,并不间断地往下寄托和传递。村落的“历史感”与“当地感”在超越性层面为人们生活在村落里开凿了确在的“理由”,使人们能够在村落内部获得生活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从而使安身立命成为可能。同时,“历史感”与“当地感”也在规范性层面为村落社会提供了一整套基础的价值理念、秩序原则和伦理规范,从村落生活的不同面向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确定村落生活和交往的基本模式和结构。村落的地方性共识与规范把拥有相同“历史感”与“当地感”的人结合在一起构筑一个个紧密的伦理与功能共同体,而把缺乏这种“历史感”与“当地感”的人排除在村落共同体之外。在传统村落,不同的群体获得“历史感”与“当地感”的方式和渠道不尽相同,这意味着人们在村落社会的等级结构中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分享不同的权利(权力)和应尽不同的责任。一个男子天生就拥有生活在村落里的“理由”,他们的“历史感”与“当地感”从祖宗和父辈身上继受而来,并寄托在子嗣身上从而传之后世,他们是村落的真正主角;“他姓”村民永远也不能获得村落和宗族的“历史感”与“当地感”,他们没有生活在村落里的确凿“理由”,他们只是暂时寄居于村落而不是村落的主人;在传统中国或宗族性村落,女子并非天然具有村落宗族的“历史感”与“当地感”,她在村落里的生活不具备当然的“理由”。女子要想成为村落里自主的一员,必须从某个男子(父亲、丈夫或儿子)那里映射这种“理由”,即因这个男子而拥有生活在村落里的权利。因此,村落的“历史感”与“当地感”构成人们村落生活的内在逻辑。村落“历史感”与“当地感”对生活于村落的资格的严格限定是村落共同体维系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