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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是用文字来表述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技术种类繁杂、技术术语专业、技术发展迅速等原因,为准确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尤为重要。权利要求解释标准按照其发展顺序,可分为宽泛性解释标准、严格性解释标准、最宽合理解释标准、限制性解释标准和限制合理解释标准。宽泛性解释标准,是指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中心,结合说明书、附图、发明目的、发明技术领域等对权利要求进行扩张解释,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尽可能地作出最宽的解释。严格性解释标准,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边界,结合对说明书、附图和审查历史档案等对权利要求的术语进行限缩解释,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尽可能地作出较窄的解释。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是基于权利要求的内容,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尽可能地进行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只要这种解释与说明书的描述相符,且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文件之后能够得出的理解一致。限制性解释标准,是根据权利要求本身、说明书和附图、审查历史档案等内部证据确定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含义,必要时也可以采用专家证言、发明人证词、词典、论文等外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尽量朝着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方向进行解释。限制合理解释标准,是根据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审查历史档案等内部证据确定权利要求术语的通常含义,必要时,也可以采用专家证言、发明人证词、词典、论文等外部证据,合理地解释权利要求的术语。我国学者对权利要求解释标准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的适用,其中关于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是否适用于我国的专利确权程序的研究最为广泛。我国学者基本上都围绕专利授权、确权、侵权的程序目的,以及各程序权利要求的修改自由度这两个方向,对权利要求解释标准的适用进行研究。但是研究往往忽略了权利要求的土壤——经济基础,缺少正当理论依据。因此,本文作者从经济发展视角对我国权利要求解释标准的适用进行了研究。本文选择了英国、德国、日本、美国作为代表性国家进行研究,总结归纳了各国权利要求解释标准的适用与其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四个阶段,权利要求解释标准从无到有,从宽到严,然后宽严并存,最终走向合理统一。具体来说,在经济发展初期,以权利要求为中心,对权利要求的术语作扩张解释,对专利的保护范围适用宽泛性解释标准;在经济蓬勃发展期,以权利要求为边界,对权利要求的术语作限缩解释,对专利的保护范围适用严格性解释标准;在经济稳定发展期,适用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双轨制,即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和限制性解释标准并存;在经济发展成熟期,适用限制合理解释标准。通过比较分析英国、德国、日本、美国的GDP走势图,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走势图,得出以下结论:在经济稳定发展期,GDP走势呈上升曲线,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走势呈下降曲线;在经济发展成熟期,GDP走势呈水平波浪线,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走势呈水平波浪线。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稳定发展期,GDP走势呈上升曲线,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走势呈下降曲线。比较英、德、日、美四国的发展规律,在经济稳定发展期,应适用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双轨制。即在专利的授权、确权、侵权程序中并存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和限制性解释标准。中美两国的实务界和理论界一致认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适用限制性解释标准。但是,在专利确权程序中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还是限制性解释标准却分歧较大。本文作者认为,美国在专利确权程序中适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值得我国借鉴。在无效程序中,起初美国适用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双轨制,即USPTO采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美国联邦法院适用POM解释标准。后来,在2016年的Cuozzo案中,最宽合理解释标准适用于IPR程序中获得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于是越来越多的无效请求人选择通过IPR程序申请宣告美国专利无效,由此造成很多美国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因为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而败诉。为此,USPTO于2018年征求修改意见后,正式发布了PTAB的最终规则,在无效程序中采用司法程序中的POM解释原则。因此,我国应当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在目经济稳定发展期,在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解释适用限制性解释标准。英国、德国、日本现处于经济发展成熟期,在专利所有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解释适用统一的限制合理解释标准。随着我国今后逐步进入经济发展成熟期,在专利授权、专利确权、专利侵权所有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解释也应当统一适用限制合理解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