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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但是伴随着农业生产产生的面源污染也制约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据最新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4637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t/k㎡,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的安全上限。而且,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k㎡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何有效的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课题之一。在对农业污染的控制方面,各发达国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优先考虑环境效益”为立法主导思想,主要采取从总体上防治农业污染的综合立法模式。农业生态补偿正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思路,平衡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对农业生态补偿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将起到理论上的指导作用。采用了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对农业生态补偿进行了研究。从补偿、赔偿等相关概念出发,重新界定生态补偿的内涵和外延,指出生态补偿与生态赔偿的本质区别,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特征。从法学角度界定农业生态补偿的内涵、法律关系和作用,指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实际上为农业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了方向。在大量的文献资料和实践案例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政府补偿机制和市场补偿机制的方式、具体运作、优越性和局限性等。特别是对政府和市场两种补偿机制的优越性与局限性进行了对比分析,从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选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选择考虑的因素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完善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思路。对农业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研究,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提供解决思路。过去污染的防治主要是末端治理,而且侧重于行政和惩罚手段,防治的效果不甚明显。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在于提供一种从源头治理的路径,力求控制污染从被动转变为主动,从至上而下转变为至下而上。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必须摒弃传统的治理方法,借助于集平衡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于一体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成果和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对政府和市场两种不同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新的见解,即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农业绿色税制、农业生态补偿项目、农业生态标签制度及农业生态补偿保障制度等方面对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新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