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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考试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制度,保障着社会的人才流动和公平竞争。近年来,各种大规模的考试作弊案件屡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不但对考试制度本身造成了严重破坏,而且也对其他考生享有的正当权利造成了隐性剥夺。考试作弊行为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常态化致使国家考试的公信力遭到巨大危机,给社会正义的实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阻碍。《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25条将组织考试作弊等三种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立法者严厉惩治社会背信行为决心的体现,不但有利于扭转社会生活中考试作弊日益严重的趋势,更能实现对普通公民行为的价值引导,对社会诚信进行全面的保护。法律的实效依赖于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因此,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异常重要,而这有赖于对考试作弊罪相关条文的具体解读。本文试图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背景下,明确考试作弊罪相关条文的细节,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分析和界定,并提出具体的司法适用建议,以期能够为接下来司法实践中考试作弊罪的适用提供参考。本文分四个部分,共四万余字,首先对考试作弊行为入罪进行法理考察,然后逐一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解读和分析。第一部分考试作弊行为入罪的法理考察。该部分主要通过梳理我国古代关于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探讨其对当今法治社会以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的启示,并对域外不同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运用刑法规制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立法例和判例进行了考察,探讨其对我国有关于此的借鉴和启示。然后,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背景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制考试作弊行为的困境,运用法理论述了我国设立考试作弊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二部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理解与适用。该部分从四个方面对作为典型组织型犯罪的组织考试作弊罪进行了解读,首先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作弊器材”、“其他帮助”做较为具体的界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行为罪与非罪的准确认定,然后,将本罪与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进行界分,以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行为此罪与彼罪的准确认定,再对本罪进行了既遂、未遂和中止的区分,最后分别从缓刑和罚金刑两个方面对本罪的法定刑配置和适用进行了分析和解读。第三部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理解与适用。该部分延续了第二部分的结构思路,首先联系实践并根据相关的解释方法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试题、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进行具体的分类和阐述,以期能够有助于正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提高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然后,将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经营罪以及其他与本罪联系紧密的罪名进行界分,以期能够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名的正确适用,再根据本罪行为犯的基本特征并结合国家考试的时间性对本罪的未完成形态进行梳理,最后,从缓刑和罚金刑两个角度,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本罪的法定刑配置和适用进行了分析和解读。第四部分代替考试罪的理解与适用。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对所有单纯的替考行为都无法进行规制,此次修订明确将替考行为纳入犯罪圈,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由于涉及本罪的条款较为抽象,因此,该部分对替考行为秉着从严认定的原则,首先对条文进行了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进行了相应的探讨。再由于本罪同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相比,较为轻微,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着重分析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将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与一般的不道德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区分。然后,通过对代替考试行为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人不同行为特点的分析对本罪区分未完成形态的意义进行了肯定,并对本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说明。最后,通过将本罪与法定刑配置同样很轻的危险驾驶罪进行类比,从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罚金刑三个方面对本罪的法定刑配置和适用进行了细致的论述。考试作弊行为已然入刑,但法条的抽象性决定我们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期冀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有关考试作弊罪适用的基本问题,并呼吁建立全面的考试法律体系来维护我国考试制度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