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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方式是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重要因素,对其研究有助于准确把握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厘清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财产犯罪尤其是诈骗类犯罪的界限。全文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围绕信用卡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的基本特征展开讨论。第一部分是信用卡与信用卡诈骗罪。在这部分论述了我国刑法上信用卡概念的历史变迁,刑法上的信用卡与金融法上的信用卡的区别、特征等。第二部分是关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非法制造的信用卡;二是在合法制造的空白信用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而形成的信用卡;三是通过对有效信用卡的内容进行篡改而形成的信用卡。信用卡的属性决定了对信用卡物理构成和信息内容的任何改变都是伪造。第三部分是关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只有身份信息的虚假足以造成无法识别持卡人的时候,这种身份证明才是虚假的身份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使用骗领的信用卡不构成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骗领的信用卡构成本罪。第四部分是关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包括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因持卡人退卡、因挂失等法定原因而失效的信用卡。涂改卡属于伪造的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未作出挂失决定之前,信用卡被他人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发卡银行已经做出挂失决定,在各终端系统没有收到通知之前,信用卡被他人使用的,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第五部分是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本质在于这种使用违背了持卡人的意志。无论在柜台上还是在柜员机上,使用捡拾的信用卡都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持卡人取款后忘记取卡,柜员机仍然处于等待取款状态下,乘机支取资金占有的,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第六部分是关于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应该将透支分为符合规定的透支和违反规定的透支。违反规定的透支可以区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恶意透支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其主体只能是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不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有推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