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纵观中外刑法史,我们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产生和设定没有接受任何法律继承也并非来自于法律移植,在域外大多数国家和我国历史中找不到一丝痕迹。但它始终是我国一条重要罪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在遭受到各种争论和非议之后其地位仍能保持不变。其原因为何?我们可以不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什么能够在当初成为构成要件之一,但我们不得不考虑它在今天是否仍有生命力,是否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满足国家反腐工作的需要。为解决新形势下“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问题,适应国家反腐工作的需要,本文学习了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当前出现的新问题,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有助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本文首先介绍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概念和内涵,讨论了要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为下面的展开研究做好铺垫;其次对我国古代受贿罪、当代受贿罪和域外受贿罪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为什么在一些时代和国家没有被认可,以及我国设定的历史原因;然后在第三章阐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解释本文认为要件应当是主观要件的原因;接着在第四章结合两高关于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对一些实践中较难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论述,阐明了本文的观点;最后总结“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新形势下的变化,在定性、惩罚对象和法律完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有助于完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实践往往可以采取最直接的方式告诉我们现实需要,告诉我们法律是否需要变革。本文将结合最新的司法变革,联系司法实践,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历史和价值谈起,以法律的完善为收尾,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希望能够为该要件的理解和应用提供有意义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