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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带来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的环境污染已成为民众的“心肺之患”,环境问题刻不容缓。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资源浪费和污染物的肆意排放,现代企业作为消耗资源和排放污染物的主体,其行为不仅对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造成影响,还对企业外部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本文正是基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特征,从政府监管和内部治理这两个角度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本文采用学术研究中最常用的研究方法——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研究政府监管和内部治理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进行回顾,评述当前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特点,然后基于合法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当前企业为何要对环境信息做出披露以及披露环境信息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实证研究中,将我国沪市A股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筛选出127家符合条件的公司,分析各家上市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包括环境责任报告)中与环境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后,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评分,将标准化后的评分结果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表明,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监管力度大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相对比较高。而在对内部治理因素进行研究时发现,与其他公司相比,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越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规模越大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占比越高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结构越完善的公司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越积极。进一步研究还发现完善的内部治理对政府监管效用的发挥具有促进作用,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基本上支持了前文中提出的三大假设。 通过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对于环境问题这一明显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治理能够发挥很好的效用。在外部治理方面,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并从法律层面上尽快完善与环境保护和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的建立,杜绝唯GDP论等狭隘的发展模式的滋生和蔓延。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意识,树立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完善企业内部的环保监督机制。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将成为国家、社会以及企业共同奋斗的目标。这正是本文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