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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必须增强自己的实力,当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所要求的管理成本巨大时,企业便会选择联合形态——关联企业,以抵御市场风险。如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进入破产程序时,作为关联企业破产和单体企业破产有着巨大的差别。传统的规制单体企业破产的基础理论——法人格独立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甚至成为破产企业不承担破产债务的借口、逃废债务的工具。与此同时,关联企业破产时,由于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较为复杂,既包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还包括关联企业中非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他们之间存在着交织的利益冲突。法律的功能在于调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法律之公平、正义。本文通过规范分析、法经济学等方法,积极借鉴各国及地区的理论,结合我国实践,以务实原则兼顾体系化之思考方法,试图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正文由以下五章构成:第一章为“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制对象”。关联企业是指企业间相互持股,或可对对方施加重大影响,或可以直接控制他公司的业务、人事和财务的独立企业联合形态。由于自身成长的需要、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或者人为因素而建立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的形态予以表现。当关联企业中的从属公司破产、控制公司未破产时,就会发生控制公司股东与从属公司债权人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当控制公司破产、从属公司未破产时,就会发生控制公司债权人与从属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当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均告破产时,便会发生两个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受同一控制的两个或多个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也会发生破产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破产公司债权人与未破产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无论哪一种情形,都会对规制单体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构成威胁:法人格独立制度成为关联企业破产债务人的避风港;有限责任制度成为关联企业破产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工具。第二章为“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制目的”。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利益冲突。当冲突的双方并不是简单明了的对或错时,采取一种妥协或相互调整形式应该比“二者取其一”的方式更为可取。公平清偿是破产法的灵魂,而集体受偿原则是公平清偿的有效实现形式。破产作为一种商业制度,需要满足破产效益的最大化,故在追求公平清偿的同时必须满足效率的原则。由于关联企业破产时涉及的利益冲突更为复杂和广泛,应在破产法多元立法目标的指引下,有效运用衡平规范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问题。第三章为“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基础性法律制度并非针对关联企业破产而特别设计,其适用的领域较为宽泛,对关联企业的破产规制也有一定的效果。首先为破产撤销权以及破产无效制度。当关联企业之一进入破产程序时,如果在临界期间,关联企业之间存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行为,那么可以予以撤销。如果存有绝对无效的行为,亦可宣告无效。由于破产撤销权制度临界期间的规定,以及关联企业间存有的复杂的、隐蔽的关系“外衣”,其制度的适用较为困难。其次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原本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基于特定的事件,其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忽视,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企业破产原则上仍然适用单体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只有在利用关联关系,实施不当控制或者交易,威胁到债权人利益的时候,法律才会启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其进行规制。由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主要规制破产公司与破产公司的控制股东之间存在的不当行为,对其他损害破产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无能为力,故也有其局限性。第四章为“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法律制度”。首先为衡平居次制度,指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施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不当行为时,规定在从属公司的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论其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受偿。衡平居次的功能在于补救而非惩罚。其次为实质合并制度,是指在关联企业同时或相继进入破产程序中,对存在有高度一致性或对外作为一个整体的关联企业,归入同一破产程序,合并其资产与债务,所有关联企业的普通破产债权人适用同一比例的破产清偿程序。无论是衡平居次制度还是实质合并制度都针对关联企业的破产而设计,对关联企业破产有很好的规制效果,但由于这两种制度均为衡平性制度,赋予了破产法官较宽松的自由裁量权,故其适用应相当谨慎。第五章为“我国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虽然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论文指出当关联企业间存在着资本显著不足、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和过度控制三种情形,并对破产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当其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要求控制公司对破产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控制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序,可以引入衡平居次制度进行规制,将其控制公司因控制关系所享有的债权进行降格处理。当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同时或相继进入破产程序时,当二者之间的财产、账务以及人事已经达到难以区分的混同程度时,或者为区分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财产、账务等所花费的资金已经严重消耗破产财产时,可以引入实质合并制度,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资产以及债务进行合并处理,对其债权人适用同一比例进行清偿。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公平保护破产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破产法立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