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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一直是刑事诉讼法中一个重点的研究话题,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以前被羁押是密切相联系的,并且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自由权益。自2012年刑诉法确立该制度以来,以及经过后来几次修改与补充,对于降低我国高羁押率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羁押率过高、超期羁押的现象仍然存在。首先,在解决问题前,应当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相关概念进行分析与界定,了解其内在本质以及其理论基础,我国学者陈卫东认为其是一种准司法性质,而不具有司法审查的性质,但从现有的刑诉法规范来看,它是检察机关行使的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在本文中,笔者分析了我国该制度立法、司法实践状况,得出我国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呈现出的一些问题。例如,由于审查标准和审查内容还不够清晰,导致检察机关对同样的情形做出不同的决定,若对审查决定不服,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救济措施,一些执法人员的办案理念还没有转变过来,这导致我国该制度一直适用率不高的几点原因。鉴于此,笔者对中国和部分域外国家该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在某些域外国家由中立的法官作为羁押审查主体,其具有司法审查属性,能够使审查结果保持客观公正。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查结果不服时,其能够通过申诉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救济性权益,如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羁押救济措施。为了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总结部分域外国家相关经验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提出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建议。例如,我们可以采用量化评估的方法解决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笼统的问题、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建议、当对审查结果不服时,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的规定建立救济措施,还要建立羁押必要性定期复查制度、办案人员也应转变观念,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让这些成为该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