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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最大功能在于其显著性特征。一个标志,只要能够起到所属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的作用,在理论上就具备了成为商标的可能性。“位置商标”就是基于这种可能性而提出的概念,相对于图标等传统性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范畴。在全球经济越发多样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也越发重视商标的保护,TRIPS对商标可保护类型的认定采取着开放适用原则。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更是鼓励各国对非传统商标进行保护与注册。在这种大环境下,欧美等知识产权强国已经将位置商标作为可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我国的邻国日本从本世纪初就开始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承认位置商标的地位,而韩国则在2012年12月20日通过大法院的判决,正式在韩国的商标保护制度中引入了位置商标注册制。相比之下,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了关于位置商标注册与保护相关实际案例,但是不仅在制度层面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对位置商标保护与注册制度进行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为此,本文在研究位置商标的相关理论,以及分析位置商标制度在其他国家的适用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法治现状,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对位置商标予以保护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位置商标的概念、类型、功能及其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概述。提出了本文对位置商标的定义:以固定比例大小,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场所加以使用,从而具备了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可视性标志称为位置商标。第二部分,对位置商标保护的域外实践经验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基于于以TRIPS为代表的国际条例,和欧盟及美国等法治发达国家对位置商标保护制度实践,本文认为对位置商标的保护已经具备了实践经验,从而强调了保护位置商标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了位置商标法律保护的审核要件。位置商标能受到法律保护,只是具备商标的特征是不够的,还要具备商标的功能,只有审核对象满足审核要件才能认定为位置商标进而加以保护。本文基于前两部分的研究,以及对系商标审核要件的显著性要件和可描述性要件的分析,得出位置商标通常不具备固有显著性,但可通过使用来获得显著性的分析结论。并通过具体案例,提出了适用于位置商标审核的部分规则。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对位置商标的保护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再基于前面的研究内容,提出了我国对位置商标进行保护的设想和部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