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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证据作为一项证据,对于其如何进行认定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均有欠缺。本文从电子签名证据本身出发,从电子签名证据认定的认定标准、认定手段、认定程序三个方面阐述电子签名证据如何进行认定;再从上述论证中,找出对于当下我国法律规定的欠缺,并对其如何完善进一步论证。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价值分析法等较为全面的对电子签名证据的认定制度的相关规则进行深入分析,试图对已有的司法现状进行矫正以实现立法的完善。第一部分对电子签名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探析。从《电子签名法》第13条关于电子签名可靠性的四项条件出发,得出电子签名证据专有性的认定标准是申请人计算机系统安全、电子认证机构网络安全、电子证书发送过程安全;电子签名证据控制性的认定标准是私钥存储安全;电子签名证据完成后不可更改的认定标准是当事人计算机系统交互安全、公私钥匹配和信息摘要匹配。第二部分对电子签名证据的认定手段进行探讨。在借鉴外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现状的实际,提出两种电子签名证据的认定手段,包括建立专家证人制度以及具有合格发放电子认证证书的电子机构的认证。第三部分对电子签名证据的认定程序进行讨论。主要从证据的程序即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出示三方面对电子签名证据的认定程序进行探讨。第四部分结合前述各章的理论分析,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指出立法缺陷有电子签名证据认定标准过于原则、无认定手段和程序的规定、电子认证机构管理混乱等,并得出用司法解释细化认定标准、证据法中增加认定手段、程序的配套规定以及完善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互通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