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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9日,比利时向国际法院提出了针对塞内加尔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判决确定塞内加尔的行为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第1款的规定。2012年3月12日至21日国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7月20日,对该案做出了最终判决,比利时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了国际法院的支持。这就是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案。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案对于研究普遍管辖权与国家官员管辖豁免问题、普遍管辖权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有重要的价值和指导意义。国家官员管辖豁免是指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保护一国国家官员不受另一国法院刑事管辖。但随着国际法治的发展,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的严重国际罪行深恶痛绝,要求惩治犯罪人的呼声高涨。国际社会缔结了许多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建立普遍管辖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即便是一国的国家官员也不能逃脱惩罚。这一发展趋势使得传统国家官员管辖豁免的适用受到了限制。本文主要围绕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案的争议焦点和判决进一步引申出普遍管辖权与国家官员管辖豁免问题以及普遍管辖权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比较问题。针对普遍管辖权与国家官员管辖豁免问题,首先,介绍普遍管辖权与国家官员管辖豁免的国际法依据,结合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官员管辖豁免的最新研究,分析普遍管辖权与国家官员管辖豁免的理论冲突和实践冲突,通过本案的判决结果与国际实践中典型案件的判决结果比较,提出普遍管辖权与国家官员管辖豁免的协调途径。针对普遍管辖权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比较问题,首先,介绍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依据。其次,重点从理论层面与适用层面对普遍管辖权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进行比较,得出适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打击国际罪行更合适的结论。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案对我国的启示,梳理我国对适用普遍管辖权与适用国家官员管辖豁免的态度,提出完善我国国内相关法规的途径。最后,基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适用的优越性以及我国对打击国际犯罪持积极的态度,对我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