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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相对限定于对环境领域的综合规制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则制定。本文在对我国国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则制定活动加以研究时,以成文法化的法律规范文本为基础,对环境规则的类型、性质和程序加以整理和分析,并对规则制定的制度变革提出了建议。本文第一章通过研究环境国家下行政法任务的变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引出环境国家理念,并指出基于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因而在环境等风险规制领域引入预防原则。在第二章中,首先对美国和日本的环境规制机构及其规则制定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然后对我国环境规制机构的发展和变迁进行了整理。环境行政具有不同于其他规制领域的特色,分别是浓厚的科技背景、广泛的利益冲突、代际平衡以及全球化的特点。由于立法机关的能力限度和司法机关的能力限度,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规制中发挥着首要的作用,而规则制定是众多环境规制形式之一,这些规则构成了环境管理的基础。在第三章中,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所制定的规则的类型作了概说。借鉴美国法上对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的界别,大陆法系对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的探讨,对于环境行政规范体系从形式上区分为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行政解释,从实质上区分为裁量基准、解释基准、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指导纲要和组织规则。对于环境规则的性质,从形式意义上,可以分别根据授权与否、制定程序、外在形式、公布与否及如何公布,进行判断;从实质意义上,可以根据环境规则具有内部效力还是外部效力进行判断。第四章分析了环境规制机构的规则制定程序。先以废水排放指南发布程序为例,介绍了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的通告——评论程序及其规则制定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机制。之后,以我国环境领域规则制定所依据的规范文本为基础,立足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从立项、起草、审查与决定、公布、生效到编纂、修改和废止,对我国环境规则制定过程予以整理和评述。基于上述整理和分析,第五章对我国环境规制机构规则制定制度变革方面提出了如下建议,通过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来完善听取意见制度;通过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制度,增加立法理由说明,改进说明理由制度;建立与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通过构建成本收益分析的评估框架,为行政规则制定提供更多的政策选择空间;尝试协商式规则制定程序,强化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