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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表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制度。这是代表制度趋于成熟的标志,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对表见代表制度作了规定。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表见代表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介绍了表见代表的定义、特点、产生背景和理论基础,并对表见代表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同时还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行为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了表见代表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从而更全面地认识表见代表制度。第二部分: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表见代表的表现形态。本文采用类推的方法,把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的相似部分和不同部分区分开来,从而根据表见代理的表现形态总结了表见代表的表现形态。然后介绍了表见代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在本文中将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分为对内对外两部分,这样就更加清晰地梳理了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模糊的表见代表情形。第三部分:表见代表制度的比较分析。本部分充分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法人代表权理论中大陆法系的代表说和英美法系的代理说进行了分析,并对各种法系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了具体的介绍,从而有助于我国在适用表见代表制度时取其精华,建立更完善的表见代表制度。第四部分:我国表见代表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立法完善。随着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法治也要跟着不断完善。但是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在法治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表见代表制度在我国适用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借鉴国外的先进法治理念来完善我国的表见代表制度,科学地给出表见代表的定义及规则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