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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本文从产品责任的基本理论入手,对产品责任的涵义、特征进行阐述,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合同责任以及产品责任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进行了区分。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借鉴,对比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找出了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第一章前言部分,主要是提出问题,西方国家法律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已经有几百年历史,发展到现代已比较成熟,而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尚不成熟,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涉外产品责任案例更显示出我国产品责任有待完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迅猛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步伐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借鉴西方经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章产品责任的基本理论,主要阐述产品责任的概念、性质、产品责任法的含义和产品责任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并且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产品责任法的中心内容是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三章产品责任在国外的实践经验借鉴,主要阐述了美国、欧洲国家主要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首先介绍了西方国家产品责任的发展里程,其次介绍了美国产品责任立法和欧共体《指令》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范围、产品缺陷、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损害赔偿范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产品责任及赔偿数额和诉讼时效和责任承担期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分析了有关制度的先进和合理之处。国外产品责任一般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或以严格责任为主;产品的范围较广泛,包括无形产品、特殊情况下的初级产品、甚至智力产品、血液、服务等;产品缺陷标准为唯一标准“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非为销售或经济目的分销、限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产品缺陷等;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美国侵权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比较有特色,欧共体对赔偿的限额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在我国的实践,主要论述了我国产品法律制度的发展、建立和其基本内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产品采取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可以以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或限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而免责;我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的范围比较狭窄,将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军工产品、高压电、血液、智力产品等都排除外;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险”和“法定标准”的双重标准;损害赔偿的范围较小,数额较少。 第五章对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建议,在学习对比国外比较成熟的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建议,主要是:立法上编制专门的产品责任单行法或在民法典中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纳入侵权行为篇;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采取严格责任,并以市场份额补充归责原则;适当扩大产品的范围,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将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明确统一为“不合理危险”的单一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扩大产品责任主体范围;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中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发展生产者的风险抗辩事由;延长产品责任诉讼时效和责任承担期间等。 结论部分阐明产品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在加入WTO后,更应认真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