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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领域,担保作为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方式在民间借贷中必不可少。委托保证合同是担保关系构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会成为金融风险的影响因素。该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若债务人未及时偿还债权人的借款则需向保证人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其虽发端于实践,但原因却是理论上探讨不够充分。该违约金的约定影响到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如不能很好解决该违约金约定的效力认定问题可能会引发“蝴蝶效应”触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从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本文以案例形式引入要讨论的主题,即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约定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对该违约金约定的效力认定存在多种观点,统一认识,防止同案不同判十分必要。第二部分,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约定效力认定的学说及评析。通过对“完全无效”“完全有效”及“折中说”等观点的评析,发现其中均存在一定不足。“完全无效说”中的理由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难以否定该违约金约定的效力。“完全有效说”虽承认意思自治,但因滥用意思自治又可能导致变相高利贷的发生。“折中说”的结果虽然可以起到限制变相高利贷的作用,但其可能违反司法的被动性。第三部分,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约定效力认定的理论依据。平衡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是该违约金约定效力认定的理论基础,对合同行为的效力认定应回归强制性效力性规范的判断思路,合同的主体、意思表示及内容是影响该违约金约定效力认定的内在因素。第四部分,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约定效力的认定思路及认识。首先,按考察真实意思表示到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思路确定该违约金约定的效力,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效力的确定提供参考。其次,通过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约定无效、可撤销及有效状态分析,对此有了新的认识,法律未禁止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在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时应认定有效,赋予该违约金约定一定效力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