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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特定民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负有的保护、照顾的义务,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以前我国并无明确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宣告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正式建立。由于该制度的确立时间还不长,司法实践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把握还存在许多难点和困惑,特别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何谓“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如何来界定“合理限度范围”,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在侵权法中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然而该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亦未进行任何界定。本文主要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问题展开论述,提出了侵权责任法应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合理限度范围”予以明确的观点。文章除了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和一般规则外,主要阐述了确立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来界定“合理限度范围”。文章还从银行这一特殊的经营主体出发,通过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数起消费者诉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在银行案例中的适用作了进一步分析。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先是引出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数起消费者诉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提出了司法实践不统一的问题。然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比较了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概念的几种权威意见,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内容及理论基础、立法例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和一般规则。先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作了介绍,通过对学界主流观点的比较分析,提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观点。之后还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类型、侵权责任形式、免责事由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主要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进行阐述。提出侵权责任法存在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弱化等问题,论述了在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中确立“合理限度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如何确定“合理限度范围范围”的边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第四部分从银行这一特殊的经营主体出发,就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在传统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不同情况下该如何适用分别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引的案例作了具体的实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