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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科技协同创新是区域科技合作的最高级形态,它是一项复杂的能动创新过程,是协同创新理念和模式在区域科技创新活动中的能动反映。推进区域科技协同创新发展,不仅需要在创新主体、创新资源、经济发展及科技投入等科技创新内在因素方面创造条件,还要注重构建强有力的协同创新推进机制,成立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会商组织,形成推动区域科技协同创新的强大合力。面向区域科技协同创新的会商组织建设,是推进和实现区域科技协同创新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抓手。 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会商组织是一种动静结合的区域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试图通过一种意志引导和号召吸引区域内的各大科技创新主体就区域科技创新问题展开交流和磋商,以整合区域科技创新资源,促进科技创新要素的有序和协同,破除科技创新要素单打独斗的困境,最终获得区域科技的整体协同效应。它包括静态的结构性机制和动态的程序性安排,基本内容主要有会商组织的参与主体、会商组织的议事规则、会商组织的运作流程和会商组织的决策执行。会商参与主体是会商组织的最基本要素,理论上包括一切科技创新主体及利益相关者;会商组织的议事规则指的是对科技会商具有一定约束和引导作用的成文或不成文“规矩”;会商组织的运作流程是指具体的科技会商程序安排及其运行,是会商组织建设的核心;会商决策的执行是对科技会商结果的落实和实施,是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会商组织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本文首先在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区域科技协同创新和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会商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介绍了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会商组织的基本内容,分析了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会商组织建设的必要性。接着,在了解湖南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会商组织形式及其运行之后,发现当前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会商组织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会商主体参与不充分,会商组织制度化不够、会商议事流程受阻和会商议事决策落空;并对问题成因进行了系统分析。最后,结合当前湖南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会商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了完善我国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会商组织建设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