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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作为司法证明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举证的后续环节,也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整个司法证明过程中的核心。质证还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着判决的结果。在网络犯罪案件中,作为关键证据的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显得尤为重要。电子数据质证规则旨在解决提交到法庭审理过程中电子数据的适用问题,规范电子数据取证活动,指引电子数据举证活动,更好地服务电子数据认证活动。目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有关电子数据质证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且较为粗疏,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电子数据质证规则。正是基于此,本文对电子数据质证规则进行专门研究,主要分析了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在质证上的区别,进而提出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的完善建议。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相关研究背景及理论和实践意义,梳理了有关电子数据的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简要指出了本文研究的不足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正文第一部分是电子数据质证的概述,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质证的概念及功能、电子数据质证与传统证据质证的共性与区别、电子数据质证的内容三个方面。电子数据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质疑和辩论的诉讼活动。电子数据质证的功能:有助于对电子数据这一特殊证据形式进行审查认定,有利于提升审判人员查清案件事实的能力,是控辩双方行使质证权的有力手段。电子数据质证与传统证据质证的共性在于遵守基本的证据规则,在法庭上出示并由法官来主持,质证的内容针对证据的三性。电子数据质证与传统证据质证的区别在于:电子数据有其特殊性,技术含量不同,对技术专家的依赖程度不同。电子数据质证的内容包括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正文第二部分是电子数据质证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两方面。电子数据质证在立法规定方面的问题分为电子数据质证程序设置上的不足、电子数据庭前证据开示的不足两方面。电子数据在司法层面的问题为电子数据质证主体武装不对等、电子数据质证内容针对性和完整性不够以及电子数据质证方法不科学。正文第三部分是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的完善,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质证规则构建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和电子数据质证配套制度的完善。电子数据质证规则构建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包括:第一,明确电子数据质证主体,包括电子数据质证主体争议的理清和加强电子数据质证主体的平等对抗。第二,细化电子数据质证内容,包括对电子数据提取过程的质证、对冻结的电子数据的质证、对电子数据检查的质证、对电子数据移送的质证、对电子数据鉴定的质证。第三,优化电子数据质证方法,包括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和权限以及电子数据质证的具体方法。电子数据质证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电子数据开示制度,侦查人员、见证人出庭制度,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方面。完善电子数据开示制度,包括电子数据开示的范围、开示的方式和违反开示义务的后果。完善侦查人员、见证人出庭制度,包括出庭的情形、申请主体、不出庭的后果。完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包括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和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目的在于帮助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