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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合同的履行受客观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自然以及社会条件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关系的变化,而有些严重的变化将直接引发继续履约显失公平直至产生“经济废墟”,工程建设本身一般是微利行业,这也决定了双方是尽量规避风险。情事变更原则是在风险发生时分配风险及利益的一个制度。然而我国目前对于这一制度的立法以及理论都不是很成熟,因此,本文拟从这一特殊的合同类型出发结合这一原则,依据理论提出建设工程合同这一合同类型在面对客观环境变化时的应对之策。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以建设工程合同为载体,以情事变更原则为适用于实务的理论基础,具体分析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及适用该原则的条件,以及具体分析了有关情事变更的学说和立法例,阐明了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以及将其适用于建设工程履行中遭遇情事变更时体现的效力。其中:第一章具体阐述了依据一般理论将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化的意义,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传统的合同类型,总结了其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点,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了分类。这些特征以及分类的方式决定了其制度适用的特殊性。如合同特征中的长期性,以及价款确定方式中的固定价格合同就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提供了较大的可能性。分析了情事变更及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构成,并将各国立法及理论中可以用以处理情事变更的制度和理论加以比较分析,以明确各个概念及适用范围的异同。进而根据需要分析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第二章对于建设工程合同遭遇情事变更的情况依据其构成要件加以类型化是精确适用该原则的具体方法。依据此方法,确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些可以确定为情事变更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情况。第三章首先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的规范特征,明确其为一项具有法律规则特征的具体原则。其次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的一般效力。再次对于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效力问题加以具体分析。以期明确这一原则在具体适用中的效力以及协调现行规范之间的关系。结合现行法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出评析,肯定其作用,指出其不足,以期为法律制定及法律适用提供参考。本文根据需要采用了如下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了一些基本制度的由来以及影响;比较法研究方法,从不同国家及地区的理论及规范角度分析,以明晰其优劣及可行性;法解释学方法,针对既存的规范,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具体法规范间的逻辑关系,合理性以及与理论的契合度;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理论为指导,联系实务中的常见问题,结合实务中的处理策略,通过理论的适度推衍,为实务提供一定的参考,从实务反观并验证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