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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瞩目的成果,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也不断增强,这主要表现在人们越来越愿意通过诉讼解决争端,热点案件也前所未有地被公众关注。法官作为国家专门的司法裁判人员,既负责着具体案件的审理,也承担着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职能。因此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严格遵循法律规范以实现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也要在说理过程中注重分析、论证以实现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同时,随着社会利益的复杂化、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司法领域中疑难案件的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司法三段论是一种把三段论推理运用于司法实践领域的一种思维方式,虽然在严格适用法律、防止法官专断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疑难案件往往是对已经类型化案件的挑战,仅运用司法三段论难以实现个案正义。近年来屡屡出现判决说理性缺失、与社会期待背道而驰的现象,更是说明了寻求其他解决路径的必要性。修辞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它常常与其他学科相结合从而发挥更独特的“魅力”,法律修辞就是如此。法律修辞最早起源于法庭演说,是修辞学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经过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对修辞的研究,修辞学得以成为一门系统的、理论性的学科。虽然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法律修辞经历了一段没落的时期,但经过图尔敏、佩雷尔曼等人的努力,法律修辞重新焕发了光彩。法律修辞天然地具有两个层面:一是言说技巧,注重在说服过程中技巧的使用;二是论证方法,注重在论证过程中彰显对人的重视和对合理性、可接受性的追求,它不是一种单向的线性思维,没有固定的形式,往往在开放中实现说服。因此,无论是作为一种言语技巧还是论证方法,法律修辞对于疑难案件的解决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从疑难案件的解决困境出发,在分析司法三段论及其他途径不足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律修辞基本理论的阐述,分析其在疑难案件中的优势和可运用的空间,以期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修辞上的进路。具体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提出问题。虽然疑难案件备受社会各界瞩目,但法官在处理时即使费尽心力也可能无法实现说服的效果。司法三段论和独白式进路能够为简单案件的解决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在解决疑难案件时依然显得捉襟见肘,该部分主要提出在疑难案件中运用法律修辞的必要性。本文在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法律修辞的内涵、理论及其与疑难案件的契合性。法律修辞是修辞学在法律中的运用,它具有言语技巧和论证方法两层面的性质,不论是哪一层面的法律修辞,都能够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更具说服性的思维方式。在理论部分,笔者着重论述了亚里士多德、图尔敏和佩雷尔曼的修辞理论,在阐述理论的基础之上,笔者对法律修辞运用于疑难案件的优势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探讨法律修辞在疑难案件中的运用路径。法律修辞在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十分广泛,从运用的场域而言,它可以运用于事实构建、法律适用和调解说服等环节,从性质上来看,法律修辞可以从言语上和方法上帮助法官解决疑难案件,这一部分笔者主要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当然,法律修辞并非万能的,在运用法律修辞时必须以逻辑和法律为前提,否则不仅无法实现个案正义,还可能因滥用而破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