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来源 :上海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4次 | 上传用户:handong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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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越来越寻求安全和保障的今天,保险业更加蓬勃发展,海上保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有了新的发展。在海上保险的初始,为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来获取非法利益,海上保险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规定非常严厉,这也正体现了当时立法者保护保险人的初衷。但是随着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价值取向已经悄悄地发生了变化。本文首先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构成要素和功能进行论述,同时也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关保险利益规定进行比较,着重强调了在海上保险中应采用经济性原则以及采用保险利益的相对性,通过对保险利益各方面的论述来体现国际海上保险价值取向的转变,就保险利益而言,这种转变的趋势表现在保险利益概念的扩大性解释上,即使保险利益的外延不断地扩大,从与保险财产有关的利益,扩大到与保险标的无关的利益,只要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即可。在第二章中笔者主要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分别进行了论述。通过对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限制以及对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严格要求,使得保险业向着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方向发展。就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而言,主要在时间范围、方式、履行范围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限制,以减少被保险人的严苛责任。对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严格要求主要体现在其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方面。在第三章中笔者从保证的含义、分类及对保证的限制进行了论述,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保证进行限制。在这三章内容中,笔者对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中有关保险利益、告知义务和保证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以期对法律工作者或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本文研究过程中,笔者主要运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立足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我国有关海上保险的立法现状,通过比较分析,探讨国际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对我国《海商法》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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