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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认定给付之诉的诉之利益主要根据债务已届履行期这一原则确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纠纷类型的复杂化,为及时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在法制修订上还是在学说理论的发展上都逐渐放宽容许提起将来给付之诉的范围。认定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时,除了考虑权利人权利实现的适时性,亦需要考量两造当事人之间的武器平等、诉讼经济等其他价值取向。鉴于此,对于何者纠纷得以交由法院裁断需要加以筛选;且因将来给付之诉系原告对于应当在将来予以实现的给付请求权预先进行主张的诉,法律亦需对提起的此类诉讼加以一定限制。申言之,不论是“筛选”还是“限制”,都需要通过认定将来给付之诉的诉之利益来加以判定。关于将来给付之诉的诉之利益,德国民诉法已于上世纪作出了明文规定,专著等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且德国法为日本法继受,学者们开展研究亦有所得。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澳门地区受到大陆法系法制的影响,理论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硕。我国大陆地区的理论上虽存在将来给付之诉的类型,惟因诉的利益理论以及将来给付之诉理论均存在法制盲点,进而导致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困难重重。本文主要在梳理将来给付之诉制度与诉的利益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将来给付之诉的诉之利益的共同标准以及不同类型下将来给付之诉诉之利益认定的具体标准。本文包括引言,总共六个部分。引言部分指出国内外大致研究现状及写作思路。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在理论层面对将来给付之诉及诉的利益两大概念进行界定。首先简单介绍了将来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将来给付请求),以及其与民法上的期待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其次对将来给付之诉的内涵、制度价值以及四大特征进行了介绍。最后就诉的利益及相关学说理论进行了简要论述。其中分析了民事诉讼目的论中的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与纠纷解决说以及民事诉权理论中公法诉权说等相关学说与诉之利益的关系,进而明确将来给付之诉的诉的利益的特殊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国内外案例抛出议题,即将来给付之诉的诉之利益认定问题。通过对案例的考察,进一步明确将来给付之诉诉之利益的认定难点主要集中在附条件之请求权的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认定和将来侵权赔偿之诉之利益的认定。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进行类型化析解。在附期限之请求权的将来给付之诉的诉之利益认定过程中,就义务人已经就义务的存在或状态提出争议者及就债务性质而言极其强调适时履行重要性者这两种情形一般而言并不否认该诉的诉之利益。在附条件之请求权的将来给付之诉亦分为纯粹的附条件之请求权的将来给付之诉与代偿给付之诉。后者实务中通常认定其诉之利益,而前者则可以针对请求权基础发生之状态或条件成就的盖然性大小分情况讨论之。争议较大者系将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将来给付之诉。对于此种类型的将来给付之诉,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两对情况,并综合考虑。第一,应当区分据以提起将来给付之诉的请求权基础事实系将来才发生抑或处于已经发生且持续存在之状态。第二,应当区分将来侵权行为的性质,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侵权行为。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将来给付之诉诉之利益的认定标准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与评析。德国与我国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作了较为细化的认定标准(采列举式立法模式),而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则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在对两种认定标准作了得失利弊的评析后,将讨论焦点转移至我国将来给付之诉诉之利益认定的具体建议上。第五部分对认定将来给付之诉诉之利益的共同标准与具体标准、提起将来给付之诉的必要性、请求权本身适格性等问题作成结论。当然,由于个人能力极其有限,遂在具体认定标准以及相关衍生问题上尚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