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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核心问题就是法规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审查制下,法规文件在颁布生效之前由宪法委员会审查(事先审查);在美国普通法院审查制下,法规文件在颁布生效后个案适用时由普通法院审查(事后审查);德国宪法法院也是事后审查的典型代表,但除了少数抽象性规范审查外,大量的宪法诉愿案例都是个案法律的具体性审查。我国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并在《立法法》中建立了批准审查、备案审查、要求审查和建议审查,既有事前审查,也有事后审查。至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解释和适用宪法,理论上有争议,实践中呈乱象。本文在归纳、整理和比较分析关于“宪法司法化”的理论文章和人民法院援引宪法的部门法案例之后,认为:宪法解释与适用的功能在于,处理法规文件的合宪性问题,具体包括违宪判断、合宪优选、冲突处理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在个案法律适用中,除了疑似违宪的法律应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之外,其他三种功能都有客观、充分地体现。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人民法院释宪案例的理论研究。以陈进弟案例引出人民法院援引宪法条文是否是解释宪法的争议,并从宪法文本、人民法院援引宪法审判逻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我国人民法院有权解释宪法,人民法院解释宪法的内涵是依据宪法对法规文件进行合宪性解释。第二部分为人民法院释宪案例的类型化研究,从案例的性质、涉宪的内容、释宪的目的对人民法院释宪案例予以分析。第三部分为人民法院释宪案例解读的功能,此部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以对释宪案例的分析为基础,得出人民法院解释宪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解释,具体包括的四个方面,违宪判断、合宪性优选、冲突处理及填补漏洞。第四部分为人民法院释宪案例的宪法意义,讨论了人民法院释宪在宪法解释体制、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宪法实施、建设法治国家等方面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