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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重要条款。近年来,仲裁实践中,投资者频繁援引此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大量诉求获得仲裁庭支持。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作为一项“绝对待遇标准”,为投资者提供了极高标准的保护。但是,由于此条款语意抽象,难以确定其具体含义。虽然不断有国际组织或仲裁庭试图对其进行具体解释,但却在国际上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在确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具体内涵时,就需要仲裁庭在个案裁判中基于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这无疑是将条款的解释权赋予了仲裁庭,极大扩充了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解释常常较为宽泛,适用此条款的门槛较低,这对缔约国的主权保护构成了极大威胁。可以说,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被滥用已经导致了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对此条款法律价值的研究十分必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规定模式主要包括四种:“无限制地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细化,并对其加以限制”、“规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并与其他待遇标准相联系”以及“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与习惯国际法上的最低待遇标准联系”。每种规定模式都存在相应的问题,包括可能导致滥诉、适用僵硬、极大增加东道国被诉风险以及适用条款不清晰等。源此,许多学者提出了相应的理论解决思路,却仍无法解决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困境。实际上,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会导致利益失衡,也没有规定的客观必要。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所存在的法律价值微乎其微,相反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复杂难以处理,并且在国际上也存在不予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先例,因而废除此条款不失为解决其困境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