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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时效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由于受到前苏联时效制度立法模式的影响,在198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将取得时效包含其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学者对这一制度的意义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涉及了取得时效的内容。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将取得时效制度纳入其中。这说明如何将这一制度妥善的移植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本文主要研究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以期对我国的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有一点借鉴意义。本文运用了法解释学、历史研究和法经济学的方法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分别是:第一章论述了取得时效及其适用范围的基本理论。本章从取得时效的涵义、适用范围的涵义、历史演变及其构成要件四方面进行阐述。第二章阐述了所有权取得时效。本章认为,目前争议较大的遗失物所有权、埋藏物所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适用取得时效。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未登记不动产所有权适用取得时效已无异议,建议将已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纳入到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中。第三章着重探讨了他物权取得时效。本章认为,用益物权包括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使用权,这三种权利在不同程度上有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由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符合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因此没有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性。而质权制度中质权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有稍许相似之处,可以认为质权有适用该制度的可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属于债权的留置权,符合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第四章主要分析了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除了顾客权之外,由于无形财产权和准物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适用取得时效。笔者主张合法同居期间的婚前个人财产权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并且论述了可以适用的理由。第五章重点检讨了我国取得时效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提出了立法建议。当然,这些建议是否真正可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地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