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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应用对于版权人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扩大了版权作品的影响力,然而,相伴而来的网络版权间接侵权现象也令版权人疲于应对。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服务商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但却频频陷入版权间接侵权诉讼中,为了规范网络版权秩序,遏制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现象,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虽有涉及,但较为分散,且存在些许不合理之处,不足以应对和解决现有的网络版权间接侵权问题,更没能充分平衡好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产业的发展以及作品的传播之间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然后介绍我国的研究现状,并对我国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的基本理论入手,介绍网络服务商的界定、间接侵权、归责原则,为下文提出我国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做出铺垫。第二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欧盟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制度进行阐述。着重介绍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的相关规定与评判标准,主要从网络服务商应尽的义务、责任类型以及责任限制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我国《网络版权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分析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针对前文论述,提出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的立法建议,主要从提高立法层次、明确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引入帮助侵权责任制度以及替代责任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