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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一项集资金融通、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承担、账款催收等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与传统的结算方式相比,保理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它可以增加买卖双方的交易机会和营业额;可以使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得到保证;可以节省费用成本;可以简化进口贸易手续,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可以扩大买卖双方的利润;可以使买卖双方将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注意力,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业务的扩展上。在欧美,正是由于保理的上述优势,保理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此相适应,有关保理的法学理论也比较发达,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保理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在我国由于保理业务开办时间较短,运用范围较窄,与此相对应,有关保理的法律理论研究基本处于初始阶段。随着保理业务在国内的开展和普及,实践对法学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论文将围绕保理法律关系,借鉴国外的保理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就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论文分为引言、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问题、保理业务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我国的保理法律框架四大部分。引言部分简要地回顾了保理的发展历史,并对保理业务的现状作了简介。第一章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问题首先就保理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性质展开讨论。笔者认为保理是指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应收账款的买方同时为卖方提供包括融资、账户管理、账款催收和债务人信用风险承担等服务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合同行为。在明确应收账款转让实质为合同债权让与之后,笔者得出保理法律性质为债权让与;同时将保理与代理、债权质押贷款、清偿代位和信用保险等相似的法律行为作了比较区分。接下来,论文对保理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统一法律规范作了简要的介绍。这部分的介绍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 FCI)及其制定的一系列业务规范为重点;同时也概括地介绍了《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的相关情况。本章的最后部分结合保理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保理国际统一法律规范,就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件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展开讨论。总的来看,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有关应收账款转让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在保护债务人权益和<WP=3>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使应收账款的转让变得方便快捷,来适应以债权资本化、流动化为基础的现代金融业务的发展要求。这必然也促进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保理的发展和普及。第二章保理业务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国际贸易中较为典型和流行的保理业务类型双保理为讨论对象,围绕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带来的变动,来讨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供应商和债务人的法律关系这一部分,着重讨论了当事人叙作保理以后,当事人修改基础合同的法律问题。在供应商和出口保理商的法律关系部分,重点讨论了保理商追索权这一重要法律问题。在债务人和进口保理商的法律关系这一部分,重点讨论了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的抵销权和债务人的追索权等法律问题。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的法律关系部分首先就两者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进行了讨论,之后就信用额度这一关系到进口保理商重要利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保理商和其他人的法律关系部分,主要围绕保理商和其他债权人权利冲突下的优先权问题展开,简要讨论应收账款多重转让、债权质押、供应商前手保留货物所有权等情形下优先权的法律问题。第三章我国的保理法律框架重点围绕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讨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保理法律制度。首先,就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了简要的归纳。它们包括:明确了可让与债权的范围; 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要件方面,以通知主义取代同意主义; 取消了债权让与不得牟利的规定; 明确了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接下来,围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着重讨论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力。前者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讨论了我国合同法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要求;后者围绕应收账款转让对供应商和保理商、债务人和保理商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展开,简要说明了应收账款转让对他们各自权利义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