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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全球环境恶化的背景下,中国国内各地时常出现雾霾天气,遭受着各种污染,深陷被垃圾包围的困境中1。然而中国“世界加工厂”的“美誉”,却让中国背负全球环境污染祸首的“恶名”。但事实并非如此,中国过多地承担了超于本身应承担的责任。从日本的骨痛症事件到美国的圣巴巴拉海峡事件和拉弗运河事件再到印度上世纪80年代的博帕尔惨案,这一系列的事件都昭示了一个信息:外国企业在东道国从事“高污染、高危险性”行业的生产经营,一旦发生事故对东道国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在华外国企业对我国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这些公司应当承担应尽的责任。本文首先着重阐述了国际上现存的包括生产者污染承担责任、消费者污染承担责任以及共同有差别承担责任在内的三大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现今流行的环境责任承担原则:“生产者责任”、“消费者责任”以及从生产者和消费者角度出发得出的较为公正公平的“共同有差别”的环境责任承担原则。第三部分论证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理论方面外国企业都应该像其在母国一样承担对东道国环境保护的义务。并且分析了我国在环保方面政策制度等一系列的缺陷,从而也为第六部分提出政策建议做了很好的积淀。第四部分将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状况与中国目前的环境污染地域分布状况相比较,得出跨国公司对中国环境现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五部分介绍了国际上发生的影响较为严重的企业环境污染事件,并对各国的处理进行分析以此总结经验,从而为第六部分针对在华外国企业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给出政策建议。文章的创新点在于从现今中国严重的雾霾天气恶化出发,对外国企业在华进行投资的区位、行业等状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的数据研究跨国公司对我国环境的污染问题,证明其对环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清楚的认识跨国公司对我国环境的负面影响,才能使我国不至于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为争取正当权利,履行适当责任义务的发言权增加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