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经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政府将相当一部分商品的定价权交给了地方或由市场自身来决定。公用事业因为具有民生必需性、可排他性、外部性、垄断性和地域性的特征,政府必须对其进行价格管制。未采用价格听证这个方法之前,地方政府在确定公用事业价格时,往往是与企业通过一对一谈判协商来解决,这种方式将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购买者排除在外,与民主决策的潮流相悖。从80年代开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一些地方就尝试了在政府价格决策中引入咨询委员会制——类似于价格听证的制度,以便多了解政府调价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鉴于价格听证在国外政府价格管制中表现出的重要作用及南方这些地区的经验,为了扩大民主参与,使政府的价格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我国政府在1998年颁布的《价格法》中把价格听证引入到政府的价格决策之中。后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法规确立了听证制度在政府价格决策中的地位,并且使其愈加完善。政府在制定公用事业价格时,举办听证会可以起到制约公用事业单位、为民主参与价格决策提供保障、增加价格决策的社会认同度的作用。为了使这些作用最大化就必须保证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听证代表的选取作为价格听证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这个环节时,务必要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选取听证代表时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失公正、代表的代表性不强、公众缺乏参选代表积极性的现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代表的人数不确定、选取标准不具体、选取的方法不合理、相关信息不公开、政府存在寻租行为和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针对这几个原因可以采取这些的措施来完善价格听证代表的产生机制。如:规定合理的代表人数、设定合理的代表选取标准、完善代表的选取方法、选取代表过程透明化、加强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完善听证代表的救济机制等。价格听证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诚然会有许多问题,听证代表的产生机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不能因为现在的这些问题而将其否定。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公共行政改革的发展与加深,价格听证制度会愈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