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对民事强制执行权理论认识的加深,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都逐渐认识到强制执行权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各法院纷纷提高了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了执行力度。然而,凡事都存在矫枉过正的危险,“执行乱”现象正是伴随这种执行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与膨胀而发生。民事执行监督机制是在我国越来越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和司法机关自身的纠错功能的情况下进入学者的研究范畴。可以说执行监督机制这个研究课题本身就体现了对程序公正价值的尊重和重视。本文正是在这样的价值取向下展开。众所周知,一个完善的执行监督体系,需要构筑执行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防范体系,形成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型监督体系。由于研究范围和篇幅的限制,本文将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研究的重点放在执行机关的内部监督上,试图以有关执行权分权运行理论研究成果和民事执行实践经验为基础,从现行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中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期对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执行体制改革有所助益。本文除结语外,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执行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从执行监督的涵义展开论述,指出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因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司法活动。接着,分析了执行监督具有法定性、权力约束性、补救性的特点,并就广义的执行监督进行了分类。随后,分析执行监督与执行救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监督的内涵。最后本文将执行公正和执行效率确定为执行监督机制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执行监督机制的现状分析。本部分指出当前我国民事执行中“执行乱”现状不容乐观,而“执行乱”本质上就是执行机关以及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的问题,因此,有效的、制度性的执行监督机制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对立法现状和实践操作的分析,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现行执行监督机制的缺陷。首先在执行机关内部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执行监督机构,执行监督的职权由执行裁决机构行使,导致上级法院监督职权难以发挥。其次,执行监督机构的权力配置混乱,将行政行为所具有的那种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做法引入到执行程序中,形成民事执行机关之间自上而下的纵向统一管理关系,忽略了执行裁决行为,抹煞了执行行为的司法性质。再次,执行监督的范围有待梳理。指出现行法律关于执行监督的规定企图把一切执行活动都简单的纳入同一监督体系之中,会适得其反,背离设计者预期的目标。最后,执行监督的途径单一。执行监督的案件来源几乎全部是党委、人大、纪检委等领导机关,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信访方式启动执行监督的途径基本堵塞。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执行监督机制的基本构想。本部分是在前一部分对现行执行监督机制的现状分析基础上作进一步展开,共从五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第一,执行监督的职权从执行裁决庭(执行裁决监督庭)分离出来,在上级法院执行机关设立独立的执行监督机构,负责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第二,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执行实施权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二是对执行裁决权的行使应纳入审级监督的轨道,不能实行“统一管理”,以契合执行裁决权的司法性权力的属性。并对目前实践中普遍采用以执行复议的方式来实现对执行裁决权的监督进行了评析,认为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立法上亟待完善。第三,从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和对执行裁决权的监督两方面归纳总结监督的具体范围。第四,监督途径的不通畅与执行中的错误行为的集中反映,形成了一对尖锐的矛盾,笔者以为,解决之道在于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有限的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权利。第五,由于执行监督机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体系,而是与其他制度相互关联的,因此提出重塑执行程序正义的新理念、推行执行权运行公开的机制、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完善民事执行国家赔偿的程序保障四个方面的内容,为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寻求外部制度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