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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该修正案沿用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所重视。目前,在我国法定财产制是人们主要适用的财产制度,绝大多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是依照法定财产关系来处理财产关系,因而在夫妻财产制中,法定财产制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新婚姻法修订至今已有7年时间,在7年之间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家庭财富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夫妻之间的财产份额也越来越大,离婚夫妻之间的财产纷争也越来越多。在此种情况下,婚姻法中的某些财产性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情况、夫妻财产内容和形式上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亟需在今后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以亲属编形式进一步完善。本文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角度来论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通过大陆、港、澳、台地区四法域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比较分析中,得出我国大陆法定夫妻财产制具有时代进步性结论,妻子在家庭中拥有一定的财产权,男女财产权利平等,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归属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夫妻财产内容的规定也非常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其中,明确界定了法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并且关注到21世纪夫妻个人财产权利意识复苏的时代特色,较1980年婚姻法适当缩辛朔蚱薰灿胁撇姆段?此外,还设立了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在新婚姻法中细化了约定财产制,同时还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尽管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逐渐呈进步趋势,但是在进步的同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有很多法律规定有待完善。本文从三部分进行分析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作基本概述。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特征及历史沿革,同时与现代各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得出各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之立法追求结论。第二部分: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两岸四地区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出我国大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优势与不足。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我国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及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婚姻法中建立公平原则作宏观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