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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由于概念模糊与规范缺失,我国的以物抵债研究多从代物清偿等域外制度中借鉴经验。与此对应,各级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亦存在诸多差异,主要反映为以物抵债性质的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然而,我国以物抵债裁判的争议实质并非如此。在诺成性合同的前提下,裁判的争议最终表现为以物抵债与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处理问题。因此从裁判的角度出发,应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方法中寻找思路。鉴于目前国内对以物抵债问题多以概念研究和个案分析为主,本文拟从以物抵债的实证分析入手,结合理论梳理,回应该类案件中的裁判争议。 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以物抵债问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重点介绍了本文的实证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以物抵债的裁判实证分析,目的在于分析数据、引出问题。该部分的实证研究针对我国52起以物抵债案件中的55份以物抵债协议、89份有效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分析,反映出各标准下以物抵债裁判的不同样态。1.学说适用的实证分析反映代物清偿理论与普通诺成合同说对裁判的做出具有实质性影响,类型化的展开应围绕这两种学说的适用。2.通说分类反映两种学说在裁判适用上的针锋相对,但由于数据分布过于集中,该类标准并不能有效反映以物抵债的裁判特征。3.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分类进一步证明两种学说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各类案件之中,且局部的统计之中呈现出法院此类裁判背后的利益衡量。4.当结合裁判结果与诉讼请求基础时,数量上呈现基本对等的两种学说在裁判趋势与结果上却表现出巨大差异,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并非决定裁判走向的关键因素。5.结合法院的裁判主旨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发掘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裁判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以物抵债裁判中相关学说的理论视角解读,目的在于分析利弊、承前启后。首先,第一部分的实证分析印证了以物抵债概念体系的二元结构,根据裁判主旨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主要裁判学说与其他裁判学说。其次,评析主要裁判学说(代物清偿理论与普通诺成合同说)的适用利弊,坚持以普通诺成性合同的视角解读裁判,并将二者的适用争议锁定在以物抵债与基础性法律关系问题的处理上。最后,有针对性地评析其他学说在裁判中的适用,提出有助于该类案件裁判的积极要素。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以物抵债裁判中的争议总结与回应,目的在于归纳争议、解决问题。首先,以物抵债案件裁判的争议可以从基本性争议、实践性合同中的争议、诺成性合同中的争议三方面归纳,并在诺成性合同的基础上,根据以物抵债协议的本身、以物抵债与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处理两条线索回应实务中争议。其次,根据以物抵债协议内容的实证分析,回归以物抵债法律关系的成立与效力问题,着重探究当事人的意思真意。最后,以物抵债案件的处理绝大部分表现为以物抵债与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处理,在评析法院的裁判经验上提出自己的建议,总结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