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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占很大的比重,但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说,对这个问题进行系统论述的文章还比较少,同时研究的前提和理论上的分歧也比较大。司法实践中情节犯在案件之中的比例非常大,正确地把握情节犯的界限以及特征对于认定罪与非罪有很大意义。因此,系统的研究情节犯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文就情节犯的理论问题、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情节犯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情节犯绪论、情节犯在犯罪论方面的问题、情节犯的司法适用、情节犯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第一部分是情节犯绪论。我们研究情节犯必须把情节的概念搞清楚,而有关情节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观点。笔者列举了学界的几种观点,并进行了评析。笔者认为学界的几种观点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没有把情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这一特征贯穿于观点之中;二是很多学者认为情节是不能成为构成要件事实的,这与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是不相符的。笔者认为:情节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基本事实之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情况。同时文章还列举了情节的表现形式。关于情节犯的概念,学界主要有广狭义之分,笔者认为广义的情节犯的概念是合适的。因为无论是刑法明文规定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还是其他对行为的危害的量的要求这种没有“情节”二字的表现形式,它们都体现了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量的要求。笔者认为情节犯是以一定的情节要求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情节犯分为具体情节犯、抽象情节犯和混合情节犯。文章分别列举了这三种情节犯在立法中的表现形式。情节犯的情节不同于一般的情节,它还有存在范围的特殊性、情节作用的特定性、情节具体内容的综合性和情节功能的特定性的特征。 第二部分是情节犯在犯罪论方面的问题。笔者首先探讨了情节犯的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学界认为情节犯的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主要在于情节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笔者以为情节是具体的事实或情况,情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具体的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某一要件,那种探讨情节是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犯了概念上的错误,就是把情节犯的情节混淆为作为法律标准的“情节要求”。笔者对学界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评析,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