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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而行为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所以法不仅调整人的作为,而且也调整人的不作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去实行的行为。与作为相比,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上呈现出静止的状态,因此犯罪形态与犯罪情况显得更为复杂。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是需要考虑多方面条件的,而在这些条件里面,最关键的是如何判断和认定某作为义务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争议点也就存在于此。因此,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的认定条件,已然成为了罪与非罪的标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文通过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心,即夫妻扶养义务涵盖了夫妻危难时的救助义务,而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也就是说,配偶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自杀行为,另一方就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都知道,夫妻之间存在恒定的信任和依赖是家庭、乃至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一方对配偶身体健康权、生命权这类重要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或遭受损害时不实施救助的行为,就是对双方之间存在的信任和依赖的亵渎与破坏。忽视配偶的身体健康、漠视配偶的生命安全的行为都违背了社会的期待,破环了社会的和谐。因此,夫妻关系在刑法上具有独特的意义,对于那些破环夫妻关系存续的犯罪行为均需要刑法予以干涉和规制。产生于夫妻关系的扶养义务,因得到了刑法的确认而成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同样的,从夫妻关系中产生的救助义务也自然成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基本构架是按照介绍案情、提出案件焦点、分析案件争议和得出最后结论的逻辑顺序进行阐述的。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共约一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是案由,即李某某故意杀人案。第二部分是对李某某故意杀人案的案情进行扼要的说明。本案发生于重庆市某区,李某某的妻子肖某某跳河自杀,而在附近的李某某并没有实施救助义务,最终导致妻子死亡,而两审法院均判决李某某无罪。第三部分是对李某某故意杀人案的案件焦点进行分析。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有三个焦点,第一、夫妻之间是否负有危难时的救助义务;第二、夫妻危难时的救助义务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第三、妻子的死亡结果与丈夫的不作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部分是对李某某故意杀人案的案件分歧和争议点进行阐述。针对第二部分的焦点,控辩审三方均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第五部分是针对本案的案件焦点和争议,所做出的法理分析和研究结论。分为不作为犯罪概述、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来源和解读夫妻扶养义务与救助义务。第六部分是结语。笔者针对本案阐述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