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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几乎是所有行政决定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在行政过程论的视野下,行政调查作为全面、动态的行政过程,是行政主体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就作出行政行为或执行行政法律规定进行的信息资料收集的一系列程序和行为的规范总和。在法律性质上,作为过程的行政调查是行政法上的一般性制度,具有独立的价值。行政调查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包括正义、秩序、效率和人权,是行政调查法律价值的重要内容。 我国关于行政调查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立法上存在规范零散、缺乏系统性、主要规范缺失等诸多缺陷;实践中,行政调查主要存在行政主体违法启动行政调查、行政主体滥用调查权力、行政诱惑调查时有发生、行政调查成本和效益不协调、个人信息缺乏必要保护等问题。基于我国行政调查的现状及其重要性考量,对其实现法律控制,进而促进行政调查法制化刻不容缓。 以作为过程的行政调查为视角考察行政调查,明确其具有独立价值的一般性制度的地位,便于将其纳入行政法治的考量范围。我国行政调查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实体法规制和程序法规制两个方面。实体法规制方面,行政调查受职权法定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原则规制,且需明确行政调查主体及权限、调查依据、调查方式等规范。程序法规制方面,主要以正当程序原则为原则规范,构建行政调查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及回避程序规则来实现。通过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制行政调查,实现行政调查法制建构,进而实现行政调查与整个宏观行政过程的有效链接和相对人权利体系的有效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