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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实质上规定的是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内容,但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其权利的性质。在理论界限和司法实践中,对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均存在着很多争议。本文试着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试着从该权利性质、权利溯及力,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以及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条件、期限等多个争议问题结合司法实践进行论述,并以此提出笔者完善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