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为核心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建立,并且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上发挥了重大、积极的作用,作为少年司法制度核心的少年审判制度的成绩尤为明显。但在肯定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贡献与成就同时,我们应清楚的认识到,我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发展至今,由于始终处在报应性司法的模式下,难以改变自身存在的报应性色彩,很难通过自身突破性的改革将少年司法制度带入发展的良性轨道,发挥少年司法改革的先导作用,不仅使得少年司法改革停滞不前,其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也陷入了“瓶颈”。
缘起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与传统的报应正义理念不同,强调一种以“恢复性”为目标的正义,采用的是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的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不仅保证受犯罪影响的各方主体平等参与及其利益得到维护,受犯罪影响的关系能得到恢复,还保证了犯罪人今后更好的融入社区,回归社会。这种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近年来被引入我国,人们在思考恢复性司法与报应性司法之间区别的同时,发现我国少年司法已内生出许多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类似的原则与制度,在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纷纷将恢复性司法模式引入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中,而少年刑事审判这一少年司法的核心环节却迟迟未见大动静。本文坚持将恢复性司法引入少年刑事审判环节,在借鉴别国做法以及本国其他司法环节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具有本土色彩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作为普通少年刑事审判程序的司法转处模式,以此为先导,打破少年司法制度的“瓶颈”。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恢复性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界定。要构建一种制度,就要明确这种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及其建立的基础。首先介绍恢复性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之“恢复性”来源——恢复性司法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少年司法领域的运用;其次对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进行简单阐释;最后,进行对比归纳,对恢复性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予以界定。
第二部分恢复性少年刑事审判的基础。首先是理论基础,也即羞耻感重新整合理论和标签理论的修正。第一,恢复性司法有利于犯罪者改过自新、重返社会,这一点对于可塑性很强的少年犯罪人来说作用尤为明显。第二,羞耻感重新整合理论与恢复性司法相关联,那么烙印型羞耻感就是传统报应性司法的核心要素。对于我国的少年犯罪来说,适用羞耻感重新整合理论,推行恢复性少年司法则更具有现实意义。其次是构建恢复性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文化基础和制度基础。第一,“和合文化”和“恤幼”理念为恢复性少年刑事审判提供传统文化土壤;第二,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类恢复性司法措施”和调解制度为恢复性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从我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角度,对我国现有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进行考察。
第四部分在对新西兰、美国、德国的恢复性少年司法模式进行考察的同时,兼考察这些国家少年刑事审判的角色,通过对比总结得出一些结论。
第五部分从理念、原则、模式、具体程序、后续制度等方面着手,全面构建本土化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