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收容教育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基于打击卖淫嫖娼的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手段,在特定的时期对打击卖淫嫖娼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权保障”的观念的深入。收容教育制度是以限制卖淫嫖娼为目的制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实施的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而与之相类似的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相继废除后,收容教育制度仍然在当下运行,该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广受争议,收容教育的存废问题不容小觑。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正式明确合宪性审查,收容教育制度这种争议极大问题应当放入合宪性审查中去。收容教育制度因其性质以及规范的不明确性,处罚手段的严厉性,导致“人治”这一畸形现象的出现,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执法者对宪法权力的僭越。因此讨论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归根结底仍要回到宪法判断本身,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正当性基础,通过宪法判断来看收容教育制度是否有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法律体系的统一。本文旨在通过宪法判断的方法彻底分析收容教育制度,提供收容教育制度宪法判断的方法。本文的思考框架主要参考了德国基本教义学,即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内容使用三阶段的审查模式。具体而言,本文首先讨论收容教育制度落入哪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对其是否构成限制,其次看其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形式要件,最后运用比例原则论证收容教育制度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否具备阻却违宪事由,通过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不是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得出最终结论。通过分析后发现收容教育到现在还存在的原因是其形式上是合法的并未像劳动教养那样存在明显的瑕疵,所以可以说其形式上的合法性成了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保护膜。然而,随着社会变迁,收容教育制度的手段并不能促进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并且手段明显有违比例原则不利于人权保障,从实质上来看,收容教育制度是违宪的,应当予以废止。本文并不拘泥于宪法判断,而是接着探讨收容教育废止后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