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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义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其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其广泛存在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我国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为其典型。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也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以此为衡量标准,我国《合同法》上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性是第三人基于该合同而直接取得债权。基于此种合同的概念和性质,决定了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有效合同的成立;二,须约定使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取得债权;三,须约定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该合同对第三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所产生的不同法律作用。对于第三人而言,可以依据合同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当债务人未履行给付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给付,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人受有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债务人而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虽然使得债务人应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但他的抗辩权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债务人可以合同产生的任何抗辩权对抗第三人。围绕我国《合同法》上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向第三人进行给付的规定,即《合同法》第64条的条款,不论是在我国司法实践还是在法学理论中,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解释结论。本文认为,该条规定根本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因此不能算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本文还认为,现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己被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确认,并广泛适用于社会经济交往中,展示了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各国或地区立法例,建立起既有一般规定又有特别立法的有关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相关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