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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发明和应用,在给人类带来交通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该如何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当事故发生后,如何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必须面对的和解决的。因此,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设置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价值。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完善导致人们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存在着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为了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本文首先厘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概念的界定,总的趋势是朝着越来越宽广的方向发展,但离不开与车辆的牵连关系。本文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认为交通事故责任由五个构成要件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必须是由机动车辆造成的事故、须是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交通事故须与受害人所致损害间有因果关系。本文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等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分别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了论述,具体分析了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情形下、车辆挂靠经营情形下、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盗窃驾驶的情形下、合法使用他人车辆情形下、车辆送交修理、保管、出质情形下、好意同乘情形下、受雇人驾驶情形下、擅自私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本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以及如何进行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从民事归责理论着手,介绍了国内外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演进,比较考察了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制度,以期为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分析了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变迁,并以此来进一步探讨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及针对哪些损害进行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责任保险制度也在文中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应完善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提出我国应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措施来加强对各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