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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着重指出:“垄断领域的大企业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在经营机制、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方面与整个社会和消费者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大力深化自然垄断部门国企改革成为这一阶段改革的热点和重点,对于推进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随着生产的集中,在一定部门中造成了垄断,因而要求国家的干涉。这可以看作是要求政府对经济实行调节的最初来源。 政府管制经济学是以经济学原理研究政府管制科学性的一门新兴应用性学科。它包括三个部分: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托拉斯管制。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经济发达国家的许多学者就发表了不少有关价格管制、投资管制、进入管制、对食品与药品的管制等方面的论著,但这些论著各自在较小的领域就特定对象进行研究,缺乏相互联系,而且,运用经济学原理研究政府管制的论著更不多见。到了7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重视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政府管制问题,并试图将以前的研究成果加以系统化,从而初步形成了政府管制经济学。而施蒂格勒在1962年发表的《管制者能管制什么》对政府管制经济学的形成产生了特别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在一些产业管制带来的低效率以及技术的变化使得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管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同时加强了对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管制,这为政府管制经济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大量丰富的实证资料,促进了政府管制经济理论与管制实践的结合,从而推动了政府管制经济学的发展,但至今,即使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管制经济学还没有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表现为对政府管制经济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还存在较大的分歧,特别是对社会性管制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 通常认为经济性管制是指政府通过价格、产量、进入与退出等方面而对企业决策所实施的各种强制性制约。经济性管制的领域主要包括自然垄断领域和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领域。电力行业除了具有成本弱增性、显著的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网络经济性等自然垄断的一般经济性特点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技术性特点。同时电力行业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往往是信息的发出者和操纵者,而消费者则只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这使消费者未必拥有充分的信息以决定在多种多样的服务和价格中选择哪种为好,结果难以实现帕累托效率那样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且,企业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目标,完全有可能通过信息误导欺诈消费者。 经济性管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价格管制、进入与退出管制、投资管制和质量管制。而其中价格管制和进入与退出管制是最基本的管制内容。 部分产业性质的变化、政府管制的低效率、宏观经济困境之下的政策思想的转换使得西方发达国家开始进行放松政府管制的实践。电力行业由于其自身的技术性特点和经济性特点,决定了该行业实行原来的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或者完全竞争都是不可能的。长期以来,电力产业因为其巨大的沉没成本、规模经济效益和关联经济效益,加之电力商品的需求弹性小和不可替代性,一直被认为是自然垄断产业,因此由政府垄断的垂直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一直被作为电力企业的最佳形式而在世界各国的电力产业中得到普遍采用。近年来随着实践中电力产业的不断发展,它的自然垄断特征也随之发生变化。电力行业在输电、配电环节有自然垄断性特征,需要进行垄断经营,而在发电和售电环节应该引入竞争。 我国电力行业除了具有电力行业的一般性特点外,还具有我国自身的一些特殊性。比如行政性垄断与自然垄断相互交错,产权不清楚,政企不分等等。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打破过去那种政企合一、政府垄断经营的政府管制体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管制体制。 本文利用经济管制学中的现有理论来分析我国电力行业的价格、进入及市场结构的管制现状。我国近几年推进的电力行业改革成效甚微,这与改革的思路有直接关系。近几年电力行业改革思路一个基本做法就是分拆,包括纵向分拆、横向分拆以及横纵双向分拆。 我国电力行业在进行“纵向分离,厂网分开”的改革后,还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更进一步的改革。通过分析,提出了当今我国电力行业管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滞后;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管制机构尚未真正建立;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市场结构问题;全国电网互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放松管制必须在完备的法规体系框架内进行;放松管制必须在专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确定合理的电价的形成机制;适合竞争的环节继续放松管制,放松管制必须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实现电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