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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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关于监视居住的存废之争也历来已久。本文试着从梳理监视居住的概念、特征、历史变革以及域外相似制度入手,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从而得出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改革相关制度予以完善的结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监视居住从与取保候审同化的尴尬地位中解救出来,并将其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旨在减少羁押率。同时立法者也显然注意到了修改前的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地点、监视手段等方面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重塑,同时为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滥用、异化为变相羁押,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监督方法。总体而言,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改还是比较成功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被办案机关滥用的危险,因此本文试着对“固定住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有碍侦查”等关键词进行解读,厘清关系,以期澄清司法实践中的模糊认识。  当然,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执行一年多的情况来看,监视居住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法条存在重复、矛盾之处,法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逻辑错误等。另外笔者还梳理了监视居住特别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数据分析;并针对梳理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对完善监视居住制度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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