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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逐步深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开始进入实质性改革阶段。我国早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中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就明确指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方向,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得到了政策层面的支持。2010年国家公布《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再次明确了这一转变。虽然明确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模式改革方向,但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管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还不系统,适应综合征管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2011年我国第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最低边际税率也由5%调整到3%,税率级次也由9级降为7级。个人所得税的这一调整有利于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发挥,但是改革远未触及根本。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而非仅对免征额和税率的调节。在个人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型的背景下,本文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纳税人的角度、税务机关的角度对个税征管理论进行分析,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特别是发达的信息化水平、税源监控管理体系、纳税人服务体系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经验,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在税务机关、征管手段和方法以及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建议措施。本人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5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人的导论部分。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等内容。本文的背景是世界80年代的税制改革浪潮,特别是发达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以及拓宽税基等方面的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改革已经达成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模式改革的共识,在此国内背景下,破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转型征管方面的障碍成为改革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分析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征管机构及职能、征管手段和方法以及征管的外围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并给出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措施。文献综述部分分别从国内、国外介绍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研究现状。国内研究成果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多个方面都有涉及,多是针对个税征管的某一方面进行分析,比如专门对征管机构的研究、第三方信息提供的研究、征管配套能力和征管环境的研究等。对于国外研究成果,本文摘取了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改革有关的部分,多是征管理论方面的成果,比如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研究、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设计对征管的影响等。第二部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理论框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其理论基础,科学的理论能够指导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改革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本文根据个人所得税征管涉及的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总结了四个方面的理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理论、纳税人税收行为理论、纳税人税收遵从理论以及纳税服务相关的理论。首先,对税收征管理论做了概念性的阐述,阐述了税收征管的内涵和目标,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概念及优缺点做分析,为下文征管问题的提出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对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析,对纳税人行为的导向性、稳定性及可塑性进行阐述,并分析纳税人的这些税收行为对个税征管的影响;再次,分析纳税人的税收遵从行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税收遵从度,因此研究纳税人的税收遵从行为非常有必要;最后,对纳税服务理论进行分析。纳税服务工作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能够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提高纳税入的税收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本节从理论上分析了税务机关机构改革的必要,为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提供理论基础,并通过社会契约理论,从纳税人税收遵从的角度论证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本章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的管辖权及其职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环境三个方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在对个人所得税的管辖权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稳定经济的职能,个人所得税理应为一个全国性的税种,其管辖权应由中央来管辖。其次,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方面,现行的源泉扣缴、自行申报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第三方信息提供不够详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自行申报率偏低,申报质量较差等方面的问题。最后,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税务环境进行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环境不利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模式的推行,主要原因是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纳税风气、社会各部门协税护税力度不够、相关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积累了很多可供借鉴的经验。首先,鉴于申报与不申报之间的预填申报制度被北欧四国采用,这种申报方法对纳税人的要求较低,只需要纳税人确认税务机关认定的申报表即可,降低了税收遵从成本;OECD国家普遍规定了第三方的信息报告义务,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稽查能力;实行税款预扣预缴也是OECD国家普遍采取的征管方法,如英国的累计源泉扣缴制度既可以及时征收税款又避免了纳税人资金的占用;OECD国家拥有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德国的税卡制度迫使纳税人在取得任何收入时都须提供税卡,保证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有收入的监控,也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瑞典实行了先进的税务代码制度,其税务代码和纳税人的所有经济行为联系在一起,税务机关能够方便的调阅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发达的信息管理体系使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大大提高,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都鼓励网上申报,其网上申报率都超过了90%;除此之外,OECD国家非常重视纳税服务工作,纳税服务机构设置完备,且纳税服务人员的比例较高,冰岛、葡萄牙纳税服务人员的比重占到60%以上。第五部分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优化与改革建议。本章从三个方面给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建议。第一,对个人所得税的管辖权进行调整,调整为由国税系统管辖征收,完善税务机关的职能,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平台;第二,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加强源泉扣缴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制度,推行个人所得税税务代码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制度;第三,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环境。完善收入监控体系,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保护纳税人权益和第三方信息提供义务的法律法规,大力发展税务代理行业。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在个人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转型的背景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比较分析并总结了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