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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世纪以来,以合同的形式将私人主体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对公共服务实行的特许经营制度开始成为政府进行公共事业管理和服务的新模式,并逐渐在欧洲兴起。现在,不论是在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垃圾处理、交通等传统领域,还是目前新兴的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特许经营制度逐渐显露出独特的优势。一方面大大减轻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负担,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发挥了市场公平竞争的优势,为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起步较晚,自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引入我国。由于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我国的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滞后。在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首先是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争议,焦点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对性质的不同认定将产生不同的立法倾向和不同的纠纷处理方式。我国的司法实践多是在特许经营合同侵权与赔偿领域,按照民事案件中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在行政权力较为强大的我国,合同相对人的权益极易受到忽视与不公正对待。这集中体现在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使,造成对经营者或第三人的侵害,以及行政优益权的消极行使对第三人或公共利益产生的损害责任。加之我国特许经营制度中行政优益权行使缺乏程序性控制与救济渠道,使得上述情况不仅不利于政府社会管理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丧失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而且还会损害合作一方的利益,产生不必要的纷争,造成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因此,本文旨在对行政优益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规制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特许经营合同及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首先对特许经营合同的产生背景、概念、特征和性质进行探讨,本文支持将其归于行政合同。其次对不同国家特许经营制度中的行政优益权行使模式进行比较,总结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内涵、存在依据和主要内容。第二章主要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结合相关法条及案例对行政优益权在特许经营合同行使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归纳,发现目前有关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中存在的对行政优益权规制的不足,以及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及实施过程中由于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出现的一系列违反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问题。最后一章是对行政优益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规制建议,从特许经营合同的产生之前、之中以及之后的全过程,结合国外的治理经验,从实体、程序以及救济方面构建对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机制。